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1.1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5m;有防护屏障时,可不小于10m。
    2 距离1.3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0m;与道路相对的墙面为密实墙体时,可不小于6m。
    3 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7.2.2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品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道路纵向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6%;山区受限区域,不应大于8%。
    2 电瓶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4%;山区受限区域,不应大于6%。
    3 手推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山区受限区域,不应大于4%。
7.2.4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1.1级、1.3级建(构)筑物内,装卸作业点宜位于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门前2.5m以外。
7.2.5 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坡不应大于8%,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

目录导航